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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承诺也不退卡 健身服务从业者还需“学点法”

发布时间:2024-10-08 18:54:34 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消保委网站

  销售前“花好桃好”,事实上却既不履行承诺,还不给退卡。近日,消费者田女士来到区消保委,气愤地投诉了办理了某健身房月卡,而产生的一起纠纷。

  田女士告知消保委工作人员,遇到某健身房的销售人员推销健身会员月卡,价格不高,时限也不长,消费者同意以后才能激活开卡,销售人员甚至承诺可以每天带消费者一起运动打卡。田女士思量后,便办理了月卡。此后,她到该健身房锻炼,却被对方经理告知,销售人员不能带会员运动,属于私下承诺,公司不认可。再后来,田女士表示,由于身体原因,暂时不能去健身,要求退卡,对方却表示“已开卡,不能退”,态度也极其恶劣。田女士表示,健身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激活开卡,同时在办卡的过程中从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办卡注意事项及退卡注意事项。

  此后,虽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商家反复沟通调解,对方仍拒绝退卡处理,只同意转卡,田女士表示无法接受,会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本案中,田女士在办卡前与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表示“可以陪练”,虽大多数情况下,销售人员属于健身房委托营销的第三方工作人员,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此外,根据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案中,经营者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拒绝履行销售人员的承诺,私自“激活卡”,并且以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田女士的退卡要求,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田女士完全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对方退卡,甚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追究对方涉嫌欺诈的经营行为。

  浦东新区消保委在此告诫部分从事健身服务业的经营者,要恪守法律底线,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行稳致远、蓬勃发展,健身服务经营者应当树立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精神,在签订、履行健身合同时,坚持依法全面、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决不能凭借隐瞒真相、欺诈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浦东新区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经营者时,也应当保持理性冷静的心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相关权利义务了然于胸,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矛盾纠纷隐患。

  


原文链接:https://315.sh.cn/html/jcdt/2024/09/30/3c90a2fa-15ce-4242-a239-22421c982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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