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冰箱冷藏温度不稳定维权案
时间:2021-09-1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新购冰箱冷藏温度不稳定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家住天门镇的张女士向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天门镇某某家电维修部,称其于2020年10月31日在该店以旧电视+钱的方式花4199元购买了一台某某品牌冰箱。回家使用后,发现新购冰箱冷藏室的温度总是在变,始终冷藏室温度不稳定,维修了几次,冰箱冷藏室温度不稳定故障始终排徐不了,现在维修人员也不理睬她了。张女士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遂通过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维权,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解决此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天门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天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投诉人张女士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对事情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之后联络某某家电维修部,进行面对面调解、沟通,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督促被投诉人某某家电维修部经营者解决、排徐冷藏室温度不稳定故障,以确保投诉人张女士能够正常使用该冰箱,最终,被投诉人某某家电维修部经营者同意给投诉人张女士重新更换一台同款某某品牌冰箱。2月1日,天门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投诉人张女士,经核实,被投诉人某某家电维修部已于1月31日到投诉人张女士家中,进行了上门安装服务,投诉人张女士对此次投诉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买的新冰箱冷藏温度不稳定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某某家电维修部同意更换同款新冰箱一台,消费者张女士对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区消保委提醒:最好选择拥有良好口碑的大品牌冰箱,产品质量相对更好,售后服务较成熟,对消费者来说相对有保障。另外,大都家用电器类产品是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CCC)目录的产品,消费者在选购时一定要看清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有“CCC”认证标志。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不合格冰箱等家用电器类产品,切记保留好购买凭据如发票、购物小票等,并向商品监管部门12315以及消费者协会举报或投诉,提供线索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同时,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即可。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4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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