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精神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消费者林先生通过12315向奉贤区消保委反映:其在一美容美发培训学校报名一共三个班,上了前2个班,觉得对质量有疑问,另该学校疫情后降价了,与门店沟通退费,商家不认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林先生请求区消保委求助。
奉贤区消保委了解到林先生该情况后,立即致电商家,商家表示一切都是按合同来操作的,合同上明确规定如果学员报名后未入学,自动放弃培训,需付与甲方所缴总费用的30%违约金;学员报名入学三天内,自动放弃培训,需付与甲方所缴费用的30%违约金;学员报名入学三天后十天内,自动放弃培训需支付50%违约金;报名入学十天以上者,自动放弃培训则所缴总费用不退。经多次电话调解,消费者在电话中表示签署霸王合同,未阅读合同内容,随后又表示没有签署合同,并强烈要求退款。但商家表示消费者和教学机构的老师沟通表示愿意继续学习,且被诉方按合同履行义务,无法退款。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保委点评】
首先,在本案中,消费者表示其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司后前往上址签订合同,因其认为合同是固定版本也没有仔细看合同就直接签字了,并无法提供合同文本。消费者作为一个成年人,签署合同后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出尔反尔。
其次,针对消费者提出4点质疑,①他签字时候没有看合同,认为是霸王条款;②教学质量不达标;③降价幅度太大;④后续第三课程没上。区消保委核实该单位资质齐全,且合同是具备法律效益的。
经与商家多次沟通,商家表示因疫情原因后的市场不稳定,其企业也生存艰难,故采取降价方式来吸引更多的生源,帮助企业维持经营。事实上,因前期疫情期间,商家在林先生一批学员中投入了较多精力,财力,其价值已远超过此次培训活动的降价力度。且其是完全按照合同章程执行,不存在违约情况,一旦林先生案例中开了特例,后续管理中会存在隐患,故无法支持林先生的退款诉求。
原文链接:https://315.sh.cn/html/jcdt/2022/12/13/55decc33-4a3e-4d09-a1cc-78fcb90704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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