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让安充电桩 业主起诉被驳回
时间:2021-09-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房山一小区的业主郭先生准备安装充电桩并要求物业公司配合,遭后者拒绝,郭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郭先生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郭先生一家获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并购买了新能源车辆。作为小区业主,郭先生每月支付物业公司非固定车位管理费150元,并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表示拒绝。郭先生诉称,被告物业公司拒绝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导致无法安装充电桩设施,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没有固定车位,车位配比是3比1,也就是三户一个车位,而郭先生家就有两辆车,车位配比本来就不够,如果在公共停车位上允许原告安装个人充电桩,对于其他住户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同时,涉案车辆的车主不是郭先生,郭先生没有权利起诉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在小区没有固定车位,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现郭先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先生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建议,望物业公司积极解决涉案小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
判决生效后,法院回访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在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后,已经在小区建设了集中公共充电设备为小区业主提供汽车充电服务。(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张冰 曾慧)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9/t20210908_29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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