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蹭流量” 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时间:2021-09-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上周,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一份致歉声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原来,在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尚未结束之际,养乐多关联公司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引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依据,在上海浦东某超市印发带有“益生菌在新冠病毒治疗中有重要作用”内容的宣传彩页,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45万元。
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信息中加入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内容,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这是虚假宣传行为。这不仅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市场其他同类经营者造成侵害,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广告法第三条对一般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处罚。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如符合上述规定情节,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会受到刑罚处罚。
进行虚假宣传,除了要承担相应责任之外 ,对产品及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养乐多的虚假宣传行为,有网友评价说“本来还挺喜欢喝(养乐多)的,这么一说反而不敢喝了。”确实,好产品还得依靠硬实力,当消费者知道某产品在性能方面是虚假宣传时,可能对其他方面品质也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产品及企业长久以来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在这种全人类携手攻坚疫情的特殊时刻,如此蹭新冠病毒的“流量”,消耗了人们的信任,害人害己实在是得不偿失。
查看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便会发现企业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并不少见。究其根本,既有少数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存在盲目追求利益的原因,也和部分消费者盲从、缺乏辨别能力、易被外界信息误导相关。由此,政府部门一方面需要强化监管职能,加大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力度,加强法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唤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引导,提升人们对广告宣传的辨别能力,并不断调动群众力量积极举报虚假宣传行为,最大限度利用“无形的手”将无良企业阻拦在市场之外。 (马晶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9/t20210916_30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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