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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址张冠李戴 权益受损终得理赔

发布时间:2021-03-31 05:22:46 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简介】

       2020年7月4日,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先生的投诉称,自己现居住的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镇**街的房产位于河道口附近,存在潜在危险。2019年11月9日,消费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并缴纳了200元保费。2020年5月31日,洪水袭来,对消费者房产造成重大损失,可是当消费者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查勘、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投保地址并非消费者现居住的位于临夏州和政县**镇**街的房产位于河道口附近的房产,不能理赔。消费者无奈,诉至临夏州州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及时展开调查。保险公司称,当投诉发生后,经实际查勘,投保的房屋属于危房,不属于理赔的范围。消费者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其推荐家庭财险时,没有实地查看过房子,工作人员办理保险时,也没有问房子的具体地址,只让消费者提供了身份证,并对消费者身份证上的地址**镇**村**社进行了登记,这处房子是危房,但不是消费者需要投保的房子地址,现要求保险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投保时没有实际查看投保的标的物,也没有问房子的具体地址,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才导致此次纠纷,保险公司需拿出诚意,重新制定理赔方案,正确对待此次保险纠纷。最终,历时30天、先后8次的约谈调解,2020年8月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向消费者理赔1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向州消费者协会送来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此种告知义务并非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因此,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无论是否知道该事实,投保人都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性质和地址属于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事实,但投保人并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就其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不能以马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为了预防道德风险、帮助保险更好地实现分散风险、社会互助的效应,保险合同对于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对保险标的的状况或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虽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对于投保人明显能够意识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即使保险人因为失误而没有主动询问,投保人也应出于诚信进行告知,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拒不赔付而引起的维权负担。

事例提供者: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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