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保险知识普及系列--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诚实守信方得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31 04:36:16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的市民孙某为自己投保重疾及医疗保险,2019年11月因高血压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多方核实,发现孙某在2018年之后就多次因高血压治疗,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情况。后经公司重新核保,对其投保的两份保险均做出“解除”的核保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友情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就保险公司所询问的相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保险公司针对客户告知的相关情况进行核保,并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保险消费者教育基地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这也是最终实现预期保障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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