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与结算价格不符就是欺诈?需要区分这两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4-10-08 20:18:41 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消保委网站
近日,区消保委接到陈女士投诉,在游乐场商店选购了一款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标价为108元,实际结账时却发现商品价格为168元,认为对方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要求按照当时商店货架标价进行结算。陈女士表示,当时她在现场向商家反映这一情况,商家解释称可能是店内工作人员理货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签牌放错了位置,也可能是其他顾客在选看商品时误将价格标签牌从货架上格随手移至了下格导致该问题的发生。商家向陈女士致歉,但表示无法退还差价。
接到投诉后,浦东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商家根据消保委的建议,查看了当天的影像记录,发现在陈女士购买商品之前,有顾客不小心将牌子碰落,拾起后错放了货架格。此外,陈女士也回忆到,当时看到的标价签上的商品名称确实与实际购买的商品并不一致。综合以上证据,消保委认为,该起纠纷属于偶发的“价标不符”,并不足以判断商家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此后,经营者表示愿意为陈女士退货退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如本案中,经营者通过现场视频等手段得以自证清白,免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
通过投诉案例,消保委发现,“价标不符”“低标高结”并不一定构成价格欺诈。如本案中,“偶发”的价格表示错误,消费者并不能一概的诉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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