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无法正常履约 消保委协调退款
时间:2024-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陈女士近日购买游泳课后,因上课时间无法协调一致,要求经营者退款遭拒产生纠纷,投诉至上海市松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据了解,陈女士通过促销活动购买了一张198元12次的游泳券,核销时和商家确认每周三上一节课。等到实际上课时,教练表示每周需要周一、周三各上一节课才能跟上教学进度。因周一无法抽出时间上课,陈女士要求退款被拒绝。
受理投诉后,松江区消保委联系陈女士询问具体情况。陈女士表示,在前台进行核销时明确告知自己只有周三、周四两天可以上课,后经协商确认可以只上周三的课程,但教练却告知周一、周三的课程必须同时进行。商家虽表示周四可以安排课程,但并非同一个教练,会影响学习效果。
经过沟通,经营者承认在进行核销时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上课流程。经协商,商家同意退款。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松江区消保委提醒商家销售课程类服务时,要明确课程内容、时间安排等细节,对于销售人员无法确认的内容,应与实际上课的教练、老师及时沟通,不能为了销售业绩而随意作出承诺。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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