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系定金 法院判不予退还
时间:2023-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花某租房时,向江某支付了2000元的“租房押金”,江某向花某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违约定金不退”。随后,双方因协商未果,未能签订租房合同,2000元未退还花某。花某诉至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花某支付的“押金”系“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花某以“押金”的名义向江某转账,但江某明确告知该款项为违约不能退的“定金”,花某对此有进一步的认知并表示了解,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达成了合意,即该款项为违约定金。
现某房屋中介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收到该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成立。花某未承租已经交付定金的房屋,致使该公司向花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故法院判决驳回花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记者 安然 实习生 邓菲)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7/t20230713_390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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