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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的团购券不能成为“忽悠券”

时间:2022-06-14   作者:佚名   来源: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98元三人餐让你吃到饱”“9.9元全国门店通用,买到就是赚到”“原价179元的三人餐现在只要79元”……在短视频平台上,类似的团购套餐总能轻松吸引大量用户下单,但由此引发的投诉也屡见报端。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商家不认可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套餐,拒绝提供服务;有的商家提供的服务和菜品与宣传严重不符。此外,消费者投诉还存在周期长、维权难等问题。(据6月11日《法治日报》报道)

   

  商家在短视频平台推出团购套餐券,并对套餐的内容和优惠方式进行宣传,即相当于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购买了团购套餐券,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商家应该按照在短视频平台的宣传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真实、准确宣传是广告营销的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根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家在短视频平台宣传的团购餐套券与实际销售内容不符,或根本不能兑现,这实际上坐实了商家的夸大、虚假宣传行为,也坐实了团购套餐券的“注水券”“忽悠券”成色。餐饮商家、合作主播、相关代理推广企业以及短视频平台需分别对应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角色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商家在短视频平台销售团购券,其性质也属于格式合同,也应遵守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如果商家在团购券销售活动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团购券的适用店铺范围、真实餐品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又在事后的实际消费场景中用单方面解释限制或改变团购券的兑现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那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事后解释的内容无效。

   

  针对短视频平台的团购券欺骗、误导消费者问题,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治理责任。平台对商家发布的团购券、优惠券等信息应加强审查和管控,完善消费者评价体系,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较多、差评较多的商家或主播,采取暂停服务、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如发现商家的行为涉嫌违法,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依法查处团购券营销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警示消费者,倒逼商家守住法律底线,规范团购券营销行为,挤出团购券中的“水分”。

   

  当然,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不能为了图便宜、追网红而盲目下单,应多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尽量选择消费体验好的商家。如果遇到团购券虚假误导问题,消费者应通过投诉、举报以及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为监管治理提供线索。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18-245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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